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违约,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违约,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李明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赵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总房款80万元,陈某按约定支付定金20万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赵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提出单方解除合同,仅愿意退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李明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确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单方违约事实明确。律师整理合同、定金支付凭证、沟通催办过户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主张房价上涨系不可抗力,律师明确指出市场价格波动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被告无权单方违约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继续履行与原告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6万元。 李明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约定义务。房屋买卖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因房价涨跌随意违约,否则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签订合同后,要及时按约定支付款项、催促办理过户;出售方应恪守诚信,切勿因一时利益违背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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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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