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指南
劳动法新规与你我息息相关 【李明律师】 202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人社部出台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一系列新规进一步织密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网。作为一名常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深知劳动者维权的不易。本文就最新规定做一系统梳理,希望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六项基本权利,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工伤保险“三工”认定标准更新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对工伤认定中的核心要素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工作时间” 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具体包括:(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 的认定,包括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因工作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 的认定,包括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等情况。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三、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有以下几点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注: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关联企业交替用工时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清晰化。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加班费认定有章可循 辽宁高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加班费认定的裁判规则:加班费认定应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实际休息条件等因素,既不因员工享有弹性休息时间而完全否定加班事实,也不机械套用标准工时制计算每周加班时长,合理平衡双方利益。 五、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不得约定免除 我特别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得因双方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请”,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辽宁高院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作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垫付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六、李明律师实务建议 1. 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 妥善保存劳动证据。 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加班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都是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 3. 遭遇工伤及时申报。 发生工伤后,应当在法定时效内(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 权益受侵害时积极维权。 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作者系驻马店李明律师律师,专注劳动法领域,执业证号:141172021104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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