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脱敏整理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豫1723民初4124号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庙湾村委河西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宛霖,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某某, 二、审理经过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0元、保函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6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 被告马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2026年4月30日,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借条核心内容摘录: 1. 出借人、借款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完整记载; 2. 借款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3. 借款期限: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 4. 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逾期违约的,出借人为催收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5. 案外人周某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 借款人签字确认收到现金30000元,落款日期2026年4月30日。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4000元、保全保函费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律师费发票、保函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五、本院裁判观点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书面借条佐证,借贷事实清晰,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需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该约定系双方真实自愿签署,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六、判决主文 1.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邵某某支付保全保函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七、上诉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 李明律师案件要点总结 1. 出借现金类民间借贷,完整书面借条载明身份、金额、收款事实、违约费用承担,证据充分,缺席审理可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2. 借条提前约定律师费、保全保函费、保全费由违约借款人承担,法院可直接认可,无需另行举证费用承担合理性; 3. 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原告证据完整即可胜诉; 4. 诉讼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判决直接判令败诉借款人全额承担。 需要我把这份整理稿再精简成律所案例简报(仅保留案情、办案亮点、裁判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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